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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文字狱(一):顺治时期的文字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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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程洪洲 收录时间: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下午16:4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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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文字狱”一词在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的解释是统治者出于巩固权力的需要,有意从文人学士的著作言论中寻章摘句,罗织罪名,制造冤狱的案件。 在清代以前的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历史上,不乏有统治阶级为了巩固政权、维护自身尊严而对知识分子的思想言论采取钳制与打压的措施,但是它的时间短,波及的范围小,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对有限。而在清朝满人入主中原之后,有大批的明末“遗民”受正统儒家思想的影响,不满异族当政,他们仍奉明亡政权为“先朝”,暗中联络有志之士,举起反清的大旗,以复兴“大明”为己任,进行“反清复明”的抗敌斗争。他们中以顾炎武、吕留良、张煌言、屈大均等人最为有名,有的遁隐山林,著述立说;有的皈依佛门,终身不仕清朝;有的暗中资助义军,倾家荡产。他们的高风亮节使清朝统治者恼羞成怒,但也无计可施。这其中尤以吕留良一族被清朝迫害最为惨烈,其家族后人被流放沈阳,世代为奴,直到清末才被除去奴籍。 清朝的文字狱以顺治为开端,康熙继承并有所发展,到雍正时进一步扩大,至乾隆39年之后,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残酷程度。据统计,有史记载的文字案例,顺治朝大约有7起,康熙朝12起,雍正朝20多起,而至乾隆朝则多达130多起,这其中有40多起被列为大案,有些冤案的发生及处理荒诞不经,令人匪夷所思!小民惴惴不安,而办案的官员如履薄冰,稍有不合上意,便会乌纱不保,性命堪忧。寻常百姓之家,一人犯案,祸及五族;地方商贾巨绅,一人涉案,累及妻儿。康乾圣世的背后,隐藏的是动荡不安!清人龚自珍有一句名言“避席畏闻文字狱,著书都为稻粮谋”道出了广大知识分子的隐忧与苦衷,真是发人深省! 清朝的文字狱前后长达150多年,它诛连甚广,其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之前代,世所罕及!它给积贫积弱的中国埋下了巨大的隐患,自乾隆之后,清朝统治者面对全国各地风起云涌的反抗与暴乱,再也无暇顾及“背乱犯上”的忤逆之辞,钳制言论自由了。 我们谈论起曹雪芹的《红楼梦》,清朝的文字狱是个绕不开的敏感话题。曹雪芹生于康熙末世,成长于雍乾年间,这正是文字狱愈演愈烈的大动乱时代,他耳濡目染许多令人震惊的大案的发生,亲身经历了血雨腥风的惨痛时代,是清朝文字狱的亲历者与见证者。眼见一个个前辈因为书籍中“违碍大逆”获罪,不但自己身首异处,还牵连妻小家族,他能见此而无动于衷吗?所以了解这段历史,对我们更深入的理解《红楼梦》有很大的帮助!
(一)顺治(1644年~1661年)时期的文字狱 顺治帝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一位皇帝,崇德八年(1643)八月二十六日即位,次年改元顺治,十八年(1661)正月初七驾崩,在位18年。其间发生的大案有:直接涉及违碍书籍的有僧人函可案(1647年)、毛重倬等坊刻制序艺案(1648年)、黄毓祺诗案(1647年)、冯舒编选《怀旧集》案、张缙彦诗案(1660年);科场舞弊的有丁酉科考案(1657年)、苏州哭庙案(1661年);群体性的政治事件有通海案(1659~1661年)、江南奏销案(1661年)案等。 僧人函可案是清朝第一起文字狱。僧人函可,俗名韩宗,是明朝礼部尚书韩日缵的公子,广东惠州博罗县人。顺治四年(1647)丁亥四月,在江宁城被守城的满洲兵搜出《再变纪》书稿及南明福王答阮大铖的信件与明降将洪承畴发放的腰牌。被朝廷以“触犯忌讳”定罪,将他与徒弟四人流放沈阳。 顺治五年(1648)毛重倬为坊刻所写的“制艺”(即编写八股文的应试指导)序文而不书顺治年号被满官刚林参劾而获罪。与编印“制艺序”的其它人胥庭清、史树骏、缪惠远等被逮捕下狱。
同年,江苏江阴人黄毓祺被人告发,搜获自编的诗集一本及南明鲁王颁发的一颗铅印,又诗集中有明显的“背逆”之词,如“纵使逆天成底事,倒行日暮不知还”。在讯问中黄毓祺病死于监,便清廷仍不放过他,将其戮尸枭首。 顺治六年(1649),江苏常熟县令瞿四达告发冯舒编写的《怀旧集》不书“顺治”年号,且压卷诗《昭君怨》中有“胡儿尽向琵琶醉,不识弦中是汉音”等句涉嫌大逆之辞,咒骂清朝是“胡儿”,肆意罗织罪名,将其毙杀于监狱之中。 顺治十七年(1660)六月浙江布政使张缙彦(原明朝崇祯年间兵部尚书,先投李自成,后降清朝)被左都御史魏裔介举发其与诗友的往来之作中“将明之才”句涉嫌“违逆大罪”,有反对清朝之意,被逮捕下狱,11月没收其家产,流放宁古塔。
苏州“哭庙案”发生于顺治十八年(1661)二月,顺治帝驾崩之后。缘起于苏州吴县新任县令任维初催逼赋税,却又暗中盗卖官粮,引中吴中百姓士子怨声载道。以金圣叹为首的几名秀才写了“揭贴”往孔庙哭告县官,将控诉的矛头指向巡抚朱国治,引起朱国治的恼怒,下令将一干哭庙的秀才逮捕,后来也将金圣叹列为逮捕的对象,并定其为首犯。最后将倪用宾、沈琅、顾伟业、张韩、束献琪、丁观生、朱时若、朱章培、周江、徐玠、叶琪、薛尔张、姚刚、丁子伟、金圣叹、王仲儒、唐尧治、冯郅等判死罪,于七月十三日立秋,在南京三山街行长刑。
顺治十六年(1659)七月,郑成功进兵镇江瓜州失利,金坛县令任体坤谎称本县士民造反纳降,上报朝廷,朝廷以“通海”论处,下令追查,其间出现了多起官员挟私报复的事件。后来顺治十八年(1661)七月十三日判定冯征元王明试李铭常等65人“通海罪”,与吴县“哭庙案”、大乘园果“诸教案”等囚犯共121人在江宁执行死刑。康熙元年(1662)魏阱、钱缵曾、潘廷聪、祁班孙等以“通海”罪被捕论罪。 纵观顺治一朝的文字狱,以个人诗文有“违碍”字句而获罪的处置较轻,而以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动荡的案件,则处置比较严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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